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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更新时间:2010-8-2 12:15:45  点击数: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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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9]36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2009]37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更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申港街道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结合申港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街道辖区内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一)组织机构
1、申港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张校平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蔡奇芳,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潘新华,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朱蓉任副组长的申港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办公室、临港派出所、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宣传统战科、社会稳定办公室、城市管理科、纪检监察室、社区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申港司法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港规土所、泥城工商所、武装部、临港家园社区居委会、宜浩佳园社区居委会(筹)、蓝海庭社区居委会(筹)等组成。
2、申港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港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普查办“)设在街道主楼207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王建兴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稳定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街道普查办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工作职责
1、街道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统一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2、在街道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街道普查办的工作职责是:
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街道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负责拟定街道的普查方案和普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案,并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的落实;负责区域范围内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管理、培训工作;负责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和绘图工作;负责区域范围内各类人员的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编码、录入、上报工作;负责区域范围内普查宣传工作;在市、区下发普查物资的同时,负责补充普查所必须的物资;负责向区普查办上报街道普查情况,并负责组织国家、市和区的普查验收工作;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协助做好普查资料核对和补漏等工作。
3、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协助完成街道普查办交办的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街道办公室:负责街道普查期间各职能部门、居委会之间的组织协调。负责街道普查办的办公用房等后勤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口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街道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街道各阶段普查业务技术的开展、人口普查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人口普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审核验收、普查数据的对外公布和资料的开发利用,以及对街道人口普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同时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城市管理科:负责提供相应物业资料,负责协调动员各物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入普查队伍及协助摸底、现场登记工作。
临港派出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调配合人口普查摸底及登记阶段的相关工作,提供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支持,提供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等基础资料。
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查准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协调配合工作。
宣传统战科:负责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人口普查宣传计划;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宗教场所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申港规土所: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协调和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和社会动员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员安排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建立一支由社会各方面的普查人员队伍。
1、街道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街道各部门中选调,组成普查办的骨干力量。
2、根据街道辖区内人口数量,按国家规定比例(即每250人或每80户左右配备一名普查员、每4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选调或聘用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四)培训安排
按照区普查办的统一部署,普查指导员参加区普查办集中培训,普查员的培训由街道普查办进行培训。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根据区普查办统一要求,由街道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
六、宣传动员
本次宣传动员工作依靠市、区层面做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街道普查办要与宣统科联合制定宣传方案,结合街道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行普查宣传,以达到整体互动的宣传效应。
七、普查方法
人口普查采取按现住地址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址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八、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人口普查的短表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既要负责长表的登记工作,又要负责对普查员工作的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原则上四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街道普查办从街道各部门中借调或外聘。借调人员的工资按原部门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由街道普查办负担。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九、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1、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成覆盖街道所管辖区域。
2、户口整顿
临港派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街道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3、清查摸底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十、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
街道普查办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所有普查登记数据按照区普查办统一安排,采取光电录入的方式处理。
十一、进度安排
整个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10月前)
1、组建普查机构(2010年5月前)
2、划分普查小区(2010年7月)
3、户口整顿(2010年6-8月)
4、街道动员(2010年7月)
5、选调普查员、指导员(2010年6-7月)
6、业务培训(2010年7-10月)
7、清查摸底(2010年10月)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3月)
1、进行普查登记(2010年11月20日前)
2、普查数据审核、手工汇总、上报(2010年12月10日前)
3、专业编码(2011年2月前)
4、光电录入(2010年12月-2011年3月)
第三阶段:普查资料分析和工作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前)
1、普查数据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2011年6月前)
2、召开街道普查工作总结及先进表彰会(2011年12月前)
十二、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
1、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街道普查成果,须经区普查机构核准。
2、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秘密的保密义务。
十三、表彰和处罚
1、街道普查办对普查工作的各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具体包括普查的组织实施、方案设计、调查方法、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建库工作以及资料开发和应用等各方面。
2、按照区普查办考核评比表彰工作要求,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上级、街道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及奖励。
3、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普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区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处理。
4、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发生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5、普查得到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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