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媒体报道,被称之为“肉弹”的美女,已成为行贿者打开“权门”的首选。近年来,涉及官员的腐败案件不时牵出性贿赂丑闻。有以请桑拿、泡温泉为名,邀请官员享受他人性服务谋取利益的,也有以自己肉体为代价,直接讨价还价的。说白了,就是权色交易。有趣的是,反贪机关查办腐败案件,往往将“作风问题”作为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突破口,然而,当案件真相大白后,该类问题却常常以“生活糜烂”或“作风不正”一语带过,并未在最后的法律程序中体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思想里,仍然把两性关系归于道德调整范畴之内,没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法理上讲,我国现行刑法尚不能将“性贿赂”行为入罪。因为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范围被牢牢限定为“财物”,即使进行扩张解释,也只能理解为“可以用财产量化的利益”。
贿赂罪的定罪与量刑,往往取决于具体财物计量的数额。而以两性关系为客体的贿赂,很难予以量化。从取证上看,更是举步维艰。财物贿赂可以通过查获赃物、提取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途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性贿赂”的证据往往集中于口头供述,若渗入男女双方的情感因素,性质就更难以判断。
实践中,对“性贿赂”加以约束的不是刑法,而是法规与党纪。比如,利用卖淫女进行“性贿赂”,双方都可按治安管理法规处理。生活作风不正,公务员条例和组织纪律也能施以处罚。问题在于,法规党纪难免也有遗漏之处。比如,即使通过